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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丨通报职务犯罪 加强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19-12-16 15:19:29


根据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着眼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开展“五个一批”行动,新安县人民法院通报曝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案件概述

被告人丁俊杰,男,中共党员,2014年11月起任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干部),2015年1月起兼任洛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兼任洛阳市万安山山顶公园筹备处副组长,2016年7月起任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洛阳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查明:

被告人丁俊杰在担任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洛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工作期间,主管万安山开发、洛阳水生态公司市政建设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16.9万元人民币、丹尼斯购物卡5万元。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2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第2-6起事实共计21.9万元在案发前已退给行贿人,属于“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丁俊杰退钱是在市委巡视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巡视后,丁俊杰害怕被查处才退钱,且退钱时间距离其受贿时间均长达一年、两年之久,综合考虑丁俊杰的退钱时间及心态、原因,不宜认定为“及时退还”故该意见不予支持。丁俊杰能够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行贿人受贿赃款,案发后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结合丁俊杰的认罪态度,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俊杰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丁俊杰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俊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二、已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俊杰的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望广大党员干部以此为鉴,牢记“诱惑就在眼前、陷阱就在脚下、失足就在瞬间、教训就在身边”的警示,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从严自我净化、自我约束,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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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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