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邓某驾驶其子的小客车将行人高某撞伤,2010年3月15日被高某诉至法院。2010年3月16日,为逃避赔偿义务,被告人邓某将其名下的货车过户到朋友张某名下,但实际仍由其经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邓某父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1年2月25日,法院向被告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邓某同张某到二手车市场将货车转让,得款75000元。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邓某父子每月有5000元固定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