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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排除舆论压力公正断案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说明这一道理。

发布时间:2014-07-31 14:44:26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说明这一道理。

    这4起案例是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官依法审案排除干扰

    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例如前几年的“南京彭宇案”及这次公布的许云鹤案、吴俊东案等。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这些案件要么在认定事实,要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被告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并且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看,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换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张勇健说。

    缺直接证据不能不裁判

    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现场无监控录像,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剐擦碰撞无法确定,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成因及责任,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缺乏直接证据,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种现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拒绝裁判。”张勇健指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注意到以下证据和事实:原被告、证人在交警队的陈述及现场图片;事故发生路段为双向机非混合车道;事发时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档位为五档、速度较快……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吴俊东超车时的不当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张勇健表示,此案说明,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综合判断现有证据,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如果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就应当依据证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断案不可缺少生活经验

    尽管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并未涉及南京彭宇案,但张勇健说,彭宇案一审判决关于彭宇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事实认定,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亦无不当却引起社会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而此次公布的案例,都比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经验、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正确认定事实的同时,在价值倡导、教育引导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日常生活经验是法官审案时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种手段。

    张勇健表示,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

    妥善处理媒体司法关系

    4起案例触及了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这一话题,涉及新闻伦理、职业操守,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妥善处理好,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也需要应有的职业伦理支撑,更需要一定的文化铺垫。”张勇健说,现阶段,法院要从自身做起,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底线。

    张勇健认为,信息公开越充分,社会获得信息量越大,偏颇之词、一面之辞的影响就会越小,混淆视听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机会就越小。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也是抵御不当舆论影响、确保公正独立审判的重要资源。还要进一步提升法官各个方面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元红    

文章出处:法制网北京7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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