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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14 17:33:38


一、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及裁定书(法律规定可上诉的)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提出上诉的期限民事、行政判决书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民事、行政裁定书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刑事判决书为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刑事裁定书为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

三、当事人提出上诉需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行政案件上诉应向上级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当事人需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四、本院的上诉法院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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