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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法院联合惩戒,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17 15:31:54


    2012年3月30日被执行人杨某因经营所需,向申请执行人杨建云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答应2014年底还本付息,逾期后,杨云建多次催要,杨某以各种借口推诿。诉至法院,2016年10月8日,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再4号判决书,判令杨某偿还15万元及利息,判决下达后,杨某拒不履行,杨云建向新安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各大繁华路口大屏幕循环发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车辆和房产,被执行人杨某在承办法官的教育和各种压力下,于2017年7月6日将该笔借款本息18万元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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