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义务帮工伤人 无过错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9 10:33:38


    8月17日中午,赵强下班回家,路过赵红亮家门口。赵红亮和其儿子在修理旋耕耙,赵红亮让赵强上前搭把手卸掉旋耕耙。赵强在拆卸过程中,不甚将耙齿弄斜,不小心刺进了赵红亮儿子的胳膊内,当时就鲜血直流,被送往医院。后经检查为股二头肌戳伤,需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0余元,由赵红亮支付。后来,赵红亮认为赵强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遂将赵强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赵强赔偿损失9000余元。近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赵强是受赵红亮的要求为其无偿帮工,赵红亮是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其儿子的人身损害,且赵强对伤害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红亮对赵强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编者语:本案涉及的是义务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赵强是应赵红亮的请求而无偿帮忙。该行为属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致赵红亮儿子受伤,应由赵红亮承担。(本文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元红    

文章出处:来自网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