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午,新安县法院执行局在新安县新城西区黛眉地质文化广场附近,强制执行了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与曾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此打响了2017年度执行攻坚战。
2015年3月20日,原告农行新安支行与被告曾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并以李某(曾某的丈夫)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的黛眉地质文化广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签订合同后,农新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增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曾某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新农行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令:1、曾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999446.02元,利息20080.39元;2、对被告李某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的黛眉地质文化广场的房产,予以处置,由农新行优先受偿。
新安县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1、限被告曾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446.02元、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20080.39元,并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1999446.02元为本金,按年利息率12.03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上述债务应对被告李某提供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支架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归还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李某共同偿还。
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告,曾某、李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后农新行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向曾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曾某、李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曾某、李某一直下落不明,我院执行局遂迅速拟定强制执行预案,决定重拳出击,择日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1月4日上午,我院执行人员按照执行方案迅速开展行动,对李某在西区黛眉地址广场的房产进行了清点和查封。
2016年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新安县人民法院积极稳妥的开展了执行工作改革,持续开展“雷霆执行”专项活动,努力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确保实现执行难得到初步缓解,2017年基本解决的目标,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安法院今后将以更有效的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更严厉的措施管理执行队伍、更积极的态度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确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让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