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夫妻关系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分析 作者:王百合 发布时间:2018-05-09 13:00:09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执行中的实体责任,是对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义务依法作出的重大变更,是审判权在执行程序上的依法扩张,是执行工作的司法属性的体现。但由于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而适用非中立原则和效率优先,为保证追加当事人符合程序性规则,必须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即仅限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实体法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执行责任进行追加。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未经审理,不得要求由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则,以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应当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因无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等程序性规定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以另案起诉配偶一方,由人民法院对配偶是否承担责任作出判决。
债权人为防止因财产在配偶一方名下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也可在开始起诉债权人时,将配偶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供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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