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新安县人民法院对康进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康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依法追缴康进违法所得5万元;对文刚、刘涛、杨帅、蒋林、孙鹏波等人分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安县检察院对康进等人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
康进等被告人作法庭陈述
辩护人作法庭辩护
经审理查明:因销售出去的分期付款车辆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重庆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后,与三辆车登记车主的追偿权纠纷案经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该三车登记车主向重庆环字公司支付车辆垫付款及违约金。2018年1月,重庆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寻找该车下落,回收该三辆车。王某在接到委托后通过高某回收,高某又找到康进回收这三辆车。康进纠集侯某(未到案),侯某又纠集文刚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多次强行扣押他人车辆,康进、侯某、文刚、刘涛形成了以康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三次强行收取他人三辆轿车,总价值达49万余元。
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进、文刚、刘涛、杨帅、蒋林、孙鹏波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期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一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康进、侯某(未到案)、文刚、刘涛四人形成了以康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