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普法站丨为啥是夫妻俩,TA借的钱却不用一起还? 发布时间:2019-11-27 0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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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洛阳广播电视台FM88.1新闻综合广播
联手推出的重磅普法故事类节目
“潇潇普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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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潇潇给大家带来的案例
是近几年社会热议的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
借钱给朋友,解朋友燃眉之急
然而有借无还,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
迫不得已,只能诉诸于法律
要求对方还钱
却遭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
今天,我们一起唠唠
“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些事儿”
小明和小强是好朋友,小强瞒着妻子小倩,先向小明借了8万元,随后又向小明借了2万块,并且都是以小强的个人名义打了借条,分别写着8万块用于个人投资创业,2万块用于家里购买家具。到期后小明数次催要无果后,只得将小强与其妻子小倩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比较复杂
法院如何认定?
潇潇来告诉你~
现实生活里大家可能或多或少
听过、遇到过这种问题
不少听众小伙伴也纷纷开动脑筋
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潇潇
本案中,小强自己向小明借钱,小倩既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法院是怎么认定夫妻债务的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坚持“共债共签”的原则,意思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箱等方式追认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说如果小倩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债务,就必须举证证明以小强名义借的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否则,她就需要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强分两次借的钱,一次是用于创业,一次是用于置办家具,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8大类,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还有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一般会参考这8大类家庭消费认定。
本案中,对小强借款中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进行认定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小强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资金流向等,本案中有2万元借款被用于购置家具,故酌情确定此部分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但考虑到当今社会关系交织、经济往来多元,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日常生活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中,哪些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案例中的8万块钱属于超出小强与小倩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范畴。小强是以个人名义负的债务,小倩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在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夫妻俩的家庭收入、当地的经济水平、资金流量等因素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综合各因素认定这笔钱超出了小强与小倩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小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小强将这8万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既没有满足共债共签,也没有满足共同受益,所以这8万块小倩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比如说这2万块小倩要是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比如这8万块,小明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小强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夫妻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需要共同还债;3.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买衣服、看病等,双方需要共同还债;4.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义所借的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出借人能够证明这笔钱其实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双方共同还钱,要是不能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另一方不用共同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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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高举团结的旗帜,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增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大团结,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成一往无前的力量,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航船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习近平2019年9月30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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