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五头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被告方家属潘某因私自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违反法庭纪律受到处罚。

开庭当天,在审判人员明确告知法庭纪律的情况下,被告方家属潘某在旁听过程中,仍私自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并通过微信发送他人。发现情况后,法官当庭制止,潘某在保证本人及被发送人不对外传播的情况下,对录音进行删除。法庭对潘某进行严厉训诫和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庭审现场严肃而神圣,所有参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旁听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约束自身言行,做文明、守法的聆听者和参与者。违反法庭纪律,妨害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