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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法院:对“职业放贷”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20-12-21 17:56:18


    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在对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0年9月,新安县法院分别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裴某、韩某、裴某某及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段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案原告徐某系同一人,诉称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两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补写数张借条。借条载明还款期限,约定到期不还付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借款到期后,两案被告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徐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新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15日新安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截至本案开庭当日,原告徐某于2015-2020年在洛阳市辖区涧西、西工、新安县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共5件。

    新安县法院认为,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徐某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利率从月息3%至5%不等,原告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次数多、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据查,两起案件中原告徐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因此两案中原告徐某因职业放贷行为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终,新安县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及资金占用费(以欠款数额为本金从合同约定还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安县法院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审结有力打击了“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回收借款、获取收益的目的,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对其他“职业放贷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依据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极大地压缩了职业放贷的利润空间,使“职业放贷人”逐渐丧失放贷的源动力,失去生存空间。对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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