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及少儿人身伤害案。双方监护人各自承担相关责任,主要责任者赔偿对方2万余元。
新安县城11岁男孩王某于2009年7月初一天傍晚在自家门前空地处与同龄的几个同学在玩篮球抢球过程中,王某后退时不慎碰到站在花池边看热闹,且不满三岁的小男孩茹某,两人相撞倒在地上。结果茹某因年龄小倒地后造成右前臂双骨折和头外伤。到县人民医院治疗35天,花医疗费2400余元,双方家长私下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茹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需后期医疗费800元左右,鉴定费1200元。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玩篮球时撞伤原告茹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和茹某均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茹某各种合理损失的60%计22800余元,并另行赔偿茹某精神损失1000元,原告其他要求理由不足,予以驳回,法院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目前双方已按判决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