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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死,人身保护令制度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1-02-22 15:56:19


  26岁北京女子董珊珊遭受丈夫家庭暴力,殴打致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广泛的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虐待罪判处其丈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此案虽已了结,但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沉思。

  近年来离婚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而造成离婚的原因中,家庭暴力的因素越来越多。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超过30%。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过40%。仅拿洛阳市新安县法院仓头法庭来说,2010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49件为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105起的将近50%,而其中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几乎占90%。判决,裁定书中经常出现: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夫妻关系破裂等字眼。家暴正逐渐的让人们习以为常。但在董珊珊一案中更让人关注的是:在其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月中,曾8次报警,她本人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但都未能逃过一死。

  作为人民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和坚实后盾的司法机关为何在家庭暴力案件上不能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原因有三:

  一.“家庭暴力”不好认定。我国法律对什么是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标准。而当事人往往因所处位置和观点的不同,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认识。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女方(原告)哭诉其丈夫(被告)殴打她,而男方辩解自己只是轻轻的推搡对方,根本构不成家暴。这时法官就很难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二.“家庭暴力”证据很难收集。我国现在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的证据主要通过:1.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认真审查;2.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3.品格证据不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这几种方法收集。举证难度大,事实不好认定。这就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困难。

  三.原告(多为女方)立场不坚定。以董珊珊为例:当其到派出所报案时,警察看过其伤势,告知:要是轻伤我们会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要是重伤要判刑3到10年不等。董珊珊犹豫后选择了放弃。在法院审理的众多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刚开庭时原告哭诉对方家暴,但当知道可能使对方判刑时就撤诉了。这就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法官只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先行调解。这也就提高了形成更多“董珊珊”的可能性。

  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打电话,写信,发邮件等都可以被列为禁止的行为。该《指南》目前在全国10省市72家法院试点。根据各法院发出的100多个人身保护令的情况来看,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这一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权力对家庭的介入,对施暴者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所以尽快制定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司法机关不能再成为家庭暴力的旁观者,不能再对此类不告不理案件素手无策。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震慑力,使“董珊珊”案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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