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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抽水”获利 被判刑罚金十万

  发布时间:2011-03-22 08:46:51


 

日前,被告人李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0912月至2010331,被告人李某在新安县某大酒店以住宿为由长期包租房间,组织十余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721900元。

新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光辉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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