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法院最近以原告撤诉为结果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调解在此案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原告邵长力以第三人邵胜利虚构事实,隐瞒事情真相,骗取宅基地审批手续,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给予颁发土宅字(2006)第1016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为由,申请撤销新安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12月31日为第三人邵胜利颁发的土宅字(2006)第1016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并确认其占地行为违法。
立案后,新安县法院行政庭法官对案件做了整体的研究与分析,发现原告邵长力的诉求十分简单,就是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是法官从三方面做工作,“三管齐下”解决此案。
首先做“公方”的工作。让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所颁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重新的审核。特别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鉴定。当查证原告所说确实属实时,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做出改正,发布新国土资(2011)30号文件,撤销邵胜利土宅字(2006)第1016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接着做“第三人”的工作:使其认识到伪造数据和文件,弄虚作假骗取宅基地许可证是违法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中受到教育,防止再犯。
最后做“私方”的工作:政府行政部门工作应该严谨,态度应该认真。但是也避免不了一些错误和纰漏。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及时改正,就是给当事人一个最好的交代。
当原告看到自己的根本诉求已经达到,也十分通情达理,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此案只是众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但是此案的完美解决却引起了我们的深思。调解,作为一种手段,正逐渐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并在案件的审理中占有着越来越重的地位。
一.行政调解的现状。
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表现在案件处理上重判决轻协调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协调工作,有些案件即使协调了也是方法简单,案结事不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相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调解长期以来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所以要“遮面”,只因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设计排除了调解制度;“犹抱琵琶”却道出行政审判中存在大量调解的客观事实;一个“半”字则反映了广大行政审判法官对现行制度的疑虑及大胆探索。所以更新协调观念、创新协调模式、完善协调机制,以协调促维权、以协调促稳定、以协调促依法行政,将“行政调解”制度化,已成为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行政调解的优势。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受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平等。也就是说行政案件不同于“私对私”的民事案件,它是“私对公”的案件。于是群众在一开始就站在了弱势的地位上。这也就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十七年来,行政诉讼的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涉及到行政案件,群众来法院起诉前就会产生先前意识——“官官相护”。所以法院如果仅是机械办案,对行政案件都只是仅仅依法作出判决,这样就会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这种协调,实质上就是一种诉讼调解活动。它使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得到了妥善处理,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调解的运用。
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
在实践中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又涉及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调解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几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起诉,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信访案件突增,上访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更需要“行政调解”这一手段,从根本上解决百姓的诉求,在案件审理时就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浇熄其怨气,抚平其不满,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做到息诉罢访的和谐局面。由此可见,行政调解方式的正式化,制度化要求迫在眉睫,作为新时期的法官,更应该时刻更新观念,不断创新,提升自我,将为百姓服务作为日常工作的第一要务,将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服务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