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是非曲直的权威裁断,但并非所有案件的终点。如何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课题。新安法院石寺法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判决之后,通过耐心疏导和细致工作,成功敦促多起案件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奏响了一曲曲“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和谐乐章。
【案例一】微信建群促履行
2025年8月25日,石寺法庭对刘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16597元。开庭前被告提出本人在外国务工无法到庭;判决后被告又提出尊重生效判决,但希望在法院的见证下给原告分期履行。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沟通,并通过微信建群交流的形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25年8月、9月、10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一笔款项至微信群中并指定原告收款。令人欣慰的是,杨某信守承诺,连续三个月按期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这起案件不仅使债权得以实现,更重塑了被告的履约诚信,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判后调解化纠纷
田某诉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寺法庭于2025年8月29日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支付15594元劳务费。判决后,被告李某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但希望原告能在该数额上适当减免。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存在调解基础,随即再次组织“判后调解”。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原告田某表示理解,双方一致同意由李某于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这种“判后和解+即时履行”的模式,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案例三】温情调解促和谐
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同样在判决后迎来了转机。2025年9月5日案件判决后,原告郭某及时找到被告李某并要求其尽快履行,被告李某向法庭表达了分期履行的强烈愿望。法官助理接手后,没有因为案件已经判决而推诿,而是通过多次电话协调和面对面沟通,最终原告郭某考虑二人多年姐妹情谊,同意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欠款14000元分五期至2026年2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这份协议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缓冲期,也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逐步实现,为矛盾的彻底化解铺设了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结语 : 上述三个案例,是石寺法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追求“案结事了”的生动缩影。由此表明,判决的作出并不意味着司法职责的终结。石寺法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司法智慧,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成功地在“判”与“执”之间架起了一座“敦促履行”的桥梁。这不仅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债务人重塑诚信的机会,更从源头上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下一步,石寺法庭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加强诉讼全流程答疑解惑和调解工作,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最大限度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