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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涧法庭:1+1+1>3!三方联动打出“组合拳”,民工受伤赔偿纠纷“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10-31 09:16:57


   近日,新安法院磁涧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庭+村委+人大代表”联动调解模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实效与温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原告的伤情及相关证据进行梳理,依法对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损失项目及数额逐一核算前往礼河村村委会开展实地走访详细核查各方法律关系、事故发生经过等关键事实,与当事人、村干部面对面沟通了解诉求。经查,原告小志(化名)被告小卫(化名)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合同关系,小卫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明晰上述法律关系及法定赔偿项目,双方对责任主体认定均表示认同,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为有效推进调解,法庭借助“法庭+村委+人大代表”多元解纷机制,开展双向沟通疏导:一方面,向原告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其形成合理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被告小卫释法明理,明确其作为雇主的赔偿义务。全国劳模、省人大代表、礼河村党支部书记张三在了解案情后,对法庭的调解思路表示充分认可,并指出将借助该案组织村干部共同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张三书记明确表示,将积极协调并配合法庭开展调解工作,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最终,在法庭、村委及人大代表的协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款项在签具调解书后当场给付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是磁涧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又一生动实践。通过“法庭指导+代表协同+村委配合”的联动模式,不仅高效化解个案争议,也增强了基层组织的法治意识和调解能力。下一步,磁涧法庭将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凝聚基层治理合力,让司法服务更接地气、更暖民心,为构建和谐美丽乡村注入法治动能!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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