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抢劫案,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某网吧网管杨某在网吧巡查时,发现上网的张某拿的手机不错,遂生歹意。看到熟识的董某也在上网,杨某计上心头。马上找到董某,借用其手机打电话,并对董某称:“网吧里有个小孩拿了个手机不错,叫你同学吴某来把手机抢走。”因杨某不会用董某的手机,董某明知这样做不对,但他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为了朋友义气,他把手机拿过来说:“我给你打。”于是,董某用自己的手机把吴某等人叫到网吧。后吴某等人同杨某将上网的张某叫到网吧外面的小树林里,通过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将张某身上一部价值396元的手机以及现金7元抢走。事发后张某报警,杨某及吴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董某外逃,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1年3月30日,董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杨某准备实施抢劫犯罪活动,而积极为其提供通讯工具联系同伙,致使杨某等人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视本案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