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一辆机动车只投保一份交强险即可,肇事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这对同次事故中的数个受害人的赔付是否更有保障呢?8月8日,对在事故中受伤的六个受害人,分别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新安法院集中审判,快速结案,依法判令中国人保山东某支公司依据两份交强险限额,向包括曹某在内的六个原告同时支付赔偿金。原告的损失都及时足额得到了赔偿。
2010年10月31日,在连霍高速公路新安县境内,孙某驾驶鲁BJ2220/鲁U2295挂号货车在超车行驶中,因判断不当,刹车不及,致使车辆与其前方曹某驾驶的客车追尾,造成曹某等九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洛阳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曹某等人入院治疗损失共计数万元。后又查明,鲁BJ2220主车和鲁U2295号挂车在中国人保山东某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车和挂车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辆车,挂车离开主车就无法运行,主车离开挂车就毫无作用,但这种组合的危险性和破坏力大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应是主车和挂车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主挂车两份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保险公司仅适用一份交强险的答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