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修改民诉法工作之际,我结合办案实践,经过认真调研和分析,就完善证据规则,实现司法公正,简单谈谈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近几年来,举证难同立案难和申诉难一起成为社会热点,同时也是法院工作重点解决的问题。现行民诉法268条只有12条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显然不能适用司法实践需要。我国实行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举的制度,关于法院是否介入证据调查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介入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法院不介入调查,由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取得。
为破解当事人举证难问题,我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
入手:一、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二、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重点完善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三、明确法院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四、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方式;五完善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的义务和责任制约。
同时,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根据国情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比如,美国有个程序叫“发现程序”,按这个程序,律师可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调查收集证据,只要与本案有关、不是保密的都可以收集,如果对方不提供,律师可以向法官申请“发现令”,律师凭令一定可以取得证据,如果对方仍不提供,相关的人就构成藐视法庭罪。
最后,我认为法官在审理案过程中,一要勤思考,深刻理解现行证据规则的司法精神,恰当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公平合理的处理每一起纠纷;二要敢创新,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最大限度保障处于举证弱势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