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试论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中的特殊作用

从新安县人民法院2006-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分析中所思

  发布时间:2009-07-14 08:20:3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其中,人民法院因其职能的特殊性,在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中的特殊作用?笔者结合新安县人民法院2006-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试就此问题探讨如下。

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6-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新安县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共审理刑事犯罪案件674 件1136 人,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2件187人。

附表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罪犯人数情况一览表

年  份 刑事犯罪案件总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比例 刑事罪犯总人数 未成年人罪犯人数 未成年人罪犯人数比例

2006年 224 27 12.5% 339 50 14.7%

2007年 215 22 10.2% 342 73 21.3%

2008年 235 43 18.3% 455 64 14.1%

合  计 674 92 13.6% 1136 187 16.5%

附表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一览表

年份 未成年人罪犯人数 抢劫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 其  它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2006年 50 33 66% 5 10% 1 2% 5 10% 6 12%

2007年 73 43 58.9% 16 21.9% 4 5.5% 8 11% 2 2.7%

2008年 64 30 46.9% 19 29.7% 3 4.7% 9 14.1% 6 9.4%

合计 187 106 56.7% 40 21.4% 8 4.3% 22 11.8% 14 7.5%

附表三:未成年人罪犯身份一览表

年份 未成年人

罪犯人数 在校学生 无业人员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2006年 50 5 10% 45 90%

2007年 73 5 6.8% 68 93.2%

2008年 64 4 6.2% 60 93.8%

合计 187 14 7.5% 173 92.5%

附表四:未成年人犯罪形式一览表

年  份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 单独或两人作案 结伙作案

案件数 比例 案件数 比例

2006年 50 41 82% 9 18%

2007年 73 56 76.7% 17 23.2%

2008年 64 47 73.4% 17 26.6%

合  计 187 144 77% 43 2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对新安县2006-2008年连续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中可以看出,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2007年22件,2008年43件,在历年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均超过10%,在2008年接近20%。

2、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占一定比例。在2006年~2008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和两人作案的144人,占77%,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43人,占23%。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3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网吧等相对偏僻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抢劫的财物也以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少量财物为主。

3、未成年人犯罪中涉财犯罪居多。从附表二可以看出,抢劫和盗窃两种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为突出,抢劫罪在2006-2008这3年中所占比例都超过或接近50%,盗窃犯罪都在10%以上,2007、2008两年都超过20%。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成熟,人生观、世界观处在左右摇摆阶段,受不良环境影响,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轻者盗窃他人财物,重者结伙作案,抢劫他人财物,走向犯罪道路。

4、未成年人犯罪中连续作案是其又一显著特征。由于未成年罪犯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在2007年审理的孟某、崔某、高某、孔某等7人抢劫、盗窃案,该7人均为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该7人在2007年3-5月这3个月期间,连续作案8起,盗窃现金7000余元,抢劫学生6人,抢得现金300元。

5、未成年人犯罪作案动机单纯,随机性大,以初犯、偶犯居多。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吃饭,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如我院200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吕某、尤某抢劫案,两人在溜冰场溜冰时,看到城关某中学的学生王某,临时起意,用木棍将王某殴打后,抢走其现金3元。

6、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外界诱惑下就胆大妄为,做出匪夷所思的犯罪行为。但是,又良心未泯,心理冲突激烈,既想达到个人欲望,又对受害者有一定的同情心理,就抢劫犯作案手段看,往往以恐吓、轻微殴打为主,达到一定目的就会收手。

7、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无固定职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附表三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学生14人,占7.5%,流失离校的无业人员173人,占92.5%。很多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过早辍学,就业能力差,往往找不到工作,处于闲散无业状态,精神空虚,极易受到犯罪引诱。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诱发或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等诸多方面。

1、自身原因。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理智、冷静地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方法欠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有的家庭中家长注重言教,忽视身教,对子女不能起好的榜样作用,某些不良行为潜移默化给子女留下阴影,引导子女犯罪;有的家长由于家庭经济宽裕,视金钱为万能,平时娇惯溺爱子女,物质上尽力满足,往往导致子女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便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长本身素质不高,对子女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实行高压的“棍棒”政策,极易使孩子人格自卑或产生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残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有的家庭则是真空放任型,家长工作太忙或在外打工,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未成年人养成放纵、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

3、学校原因。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高考升学和就业压力的增大,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从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和老师产生厌恶抵触情绪而辍学。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甚至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凡是涉财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主观上不求上进、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习惯。同时,有关色情、暴力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上不健康的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毒害也越来越深。从审判实践看,绝大部分的涉财犯罪或伤害案件是因为缺钱或在网吧等娱乐场所结怨而导致的。

三、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保护措施

近年来,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许多国家在司法制度上广泛采取刑法理论从惩罚向保护发展,积极推行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行刑处罚制度。如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社会服务化、行刑社会化、恢复性司法等。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部门也在广泛研究这一课题,探索借鉴国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益的做法、经验,创新发展了适合我国的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我们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也牢牢把握这个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本着从轻、减轻判处的原则,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判缓刑的就不判实体刑。从下表中可以看出:

附表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措施一览表

年  份

罪犯人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10年有期 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缓  刑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2006年 50 15 30% 10 20% 1 2% 24 48%

2007年 73 13 17.8% 15 20.5% 3 4.1% 42 57.5%

2008年 64 17 26.6% 9 14.1% 5 7.8% 33 51.6%

合计 187 45 24.1% 34 18.2% 9 4.9% 99 52.9%

在上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在适用刑罚时占相当大的比例,2006年为48%,2007年为57.5%,2008年为51.6%,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也占相当比例,2006-2008这3年共判处了456人,占24.1%。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非常小,3年共适用了9个未成年人。这正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从轻、减轻的保护处罚原则。

四、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

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学校、社会都应担负起各自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双刃剑”的作用,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也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把握处罚的尺度,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不良未成年人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要发挥家庭和学校主阵地的作用,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城乡基层组织等的作用,做到齐抓共管,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人民法院起着承上启下的特殊的桥梁作用。如下图所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加强与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片蓝天净土。

1、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自身的积极作用,妥善审理、疏导、教育、感化、帮助犯罪未成年人。第一,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但要查明犯罪情节和事实,还对个体情况、成长经历、家庭状况作详细的了解。在审判方式方法上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尽可能保障其权利,以和蔼、亲切的交谈方式拉近和未成年人的心理距离,寓教于审,使犯罪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第二,帮助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某种程度讲,不是他们不知法,不懂法,不知道违法犯罪产生的后果,而大多是因为其不健康的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适应能力差、自我约束能力差、过于依赖他人、缺乏自理能力、情绪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等,造成其一意孤行、铤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之路的。因此,法官在和犯罪未成年人交流时,应重视对其的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切断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第三,帮助问题未成年人参加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使他们在健康有益的活动中释放过剩能量,消耗多余时间,充实课余生活,净化心灵,强化自控。通过多种积极健康的引导、教育和帮助,使未成年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人民法院应加强和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的联系和互动,积极引导家庭教育,为犯罪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健全和完整与否对孩子的成长有着直接的关系。家庭教育是人生早期教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子不教,父之过”。对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家庭,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家长指出,使其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家长的疏于管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提高家长素质,帮助和引导家长合理、健康地管理、教育孩子。要建立问题家庭档案,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和了解问题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成长动态。通过和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的互动,培养家长的责任感,使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得到家庭和父母的温暖,增强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

3、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和帮助学校发挥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团结、活泼向上的学习环境。学校是人生成长的第二大摇篮,对未成年人来说有着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加强和学校的沟通、协调和互动,具体来说,重点有以下方面:第一,帮助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未成年人正处于好奇、好动又自以为是的年龄,因此,在开展法制教育时,要避免使用呆板的说教形式,而应通过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宣传、设立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使他们在生活、游戏中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他们自觉抵制违法犯罪及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二,重视和教师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问题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教师虽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都在教师的管理之中,所以学生在校期间,教师充当着实际监护人的角色,能及时地发现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地担当起教育责任。对教师在教学中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协同、帮助教师、学校和家庭制定教育计划,在根除诱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素的同时,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三,实行重点教育。对问题学生、特殊家庭学生的应实行特殊关怀教育,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家访沟通等方式,对行为偏差的问题学生进行细致的教育帮助。法院和学校应共同积极探索离异家庭、问题家庭学生的教育工作,通过座谈会、谈心活动,帮助他们摆脱生活阴影,规范自身行为方式,正确把握自己的前途。

4、人民法院应加强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保护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发挥着最直接的重要作用。公、检、法、司四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分别确定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中和其他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抓好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改进少年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各项工作,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以单独羁押、分案起诉,及时审理,缩短羁押和审理时间,防止“交叉感染”,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