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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9-07-14 08:58:06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罚代调。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不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分清是非责任,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一罚了事,或罚粮、罚款、或罚劳务,或者变相体罚,甚至查封、扣押、拍卖纠纷人的财产,以罚代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性的经济处罚或体罚,不仅违背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宗旨,而且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二是强迫调解。有些调解人员以矛盾不上交为由,实行调解承包制,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接受调解,而且必须达成协议,必须履行协议,同时限制当事人起诉,规定起诉必须经过基层调解组织介绍。三是违法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法调解,调解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弄清合法与违法,才能正确地进行调解和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些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作无原则的迁就、让步,甚至违法调解,这样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人民调解的威信。四是草率调解。一些调解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对一些家庭、邻里纠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根本不去认真调解,或随便调解一下,让当事人回去自我批评,自行合好。或者不了解纠纷根底,径直提出调解方案,要求当事人接受。五是推诿调解。有的调解人员因业务水平较低,对调解纠纷有畏难情绪,担心得罪某些人,害怕当事人报复。对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热情和耐心,能推则推,能拖就拖,使民事纠纷失去最佳的调解时机,甚至造成矛盾激化。六是久调不止。有些调解人员对于经过再三调解仍无法解决的纠纷,仍长久包揽在身,久调不止。使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长期悬而不决,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纠纷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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