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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付抚养费 强制执行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3-05-24 08:44:35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却拒不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 2013年5月16日,县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郭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29年前,原告邓女士和被执行人郭某相识,次年非婚生下男孩邓某,由原告邓女士一人将其抚养长大。2009年7月,邓某意外受伤,治疗花费数额较大,生活极度困难,其母邓女士认为邓某是她与被告郭某的非婚生子,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2013年3月25日,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被告郭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要求郭某一次性支付邓某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57731.56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邓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但郭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2013年5月16日,县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做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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