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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无偿搭乘他人辆车受伤,该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2 08:55:58


    日前,新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受伤的赔偿案件,车主、司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共计48万元余元。

    案情:2012年8月一天,原告王某顺路搭乘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庙石桥北时,因刹车失灵车辆侧翻,原告王某从驾驶室内摔出,该车在滑行中将王某右小腿毁损性轧断,并致左下肢大面积皮肤缺损。经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违章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在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本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祝顺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司机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他人损失,应由雇主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车辆行驶未确保安全和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导致引发本案事故,属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赔偿原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车主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61240.37元,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搭乘顺路车是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善意,同意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不能等同于客运合同。目前,我国对于好意同乘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是否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行驶人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因好意同乘关系而免除运行人的责任。应该肯定的一点是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保障同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免除驾驶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允许王某搭乘自己的自辆,就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遭受损害,乘车人无过错,不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司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赔偿乘车人的经济损失,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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