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南李村镇江村130多户村民叽叽嚷嚷拥进了县法院审判厅,庭堂左右两侧分别为该村村民代理律师和义煤集团洛阳义鑫矿业公司代理律师,双方辩词激烈、互不相让。
2005年南李村镇人民政府将其所有的江春煤矿承包给冯某经营,在冯某承包期间因井下开采原煤造成地表塌陷,原告及江村130余户村民的房屋受到严重损害,经村委及南李村镇政府与冯某多次协调,于2011年6月24日达成由冯某对江村房屋损坏进行经济赔偿的共识,并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期间,按上级政策要求,原江春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变更为义煤集团洛阳江春煤业有限公司,冯某占有该公司49%的股份。
2011年12月24日,冯某、南李村镇与义煤集团洛阳义鑫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冯某将其对江春煤矿的股权转让给洛阳义鑫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享有,且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冯某在义煤集团洛阳义鑫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前与村委、群众达成的一切已生效协议均义煤集团洛阳义鑫矿业控股有限公司甲方承担。
2012年2月28日,在原告方无数次催促下,被告冯某将40%赔偿款支付给江村村民,此后便对余款一直拖欠至今。为此村民集体起诉将冯某和义鑫矿业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双方对持,各持一词,冯某言称自己与义鑫协议,只负担超出1000万元外的损失补偿约180余万元,而自己已支付总额的40%,超出了200多万,并且声称自己企业转手后其中有4000万元留由义鑫矿业支配,自己只想净身走人,但洛阳义鑫矿业方声称自接购冯某江春煤矿后一直未生产,企业难以生存,无力支付为由,迟迟未能兑现130余户60%的赔偿余额。当日双方争执在法庭的劝解下,双方同意庭下调解。案情发展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