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县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因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儿子在会车时操作不当,侧翻至路边排水沟内,致使乘车的父亲摔出抢救无效死亡,儿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2月15日傍晚时分,18岁的新安县仓头镇村民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父母亲,沿314省道由西向东行至一交叉路口处,在向左转弯时,与对面来车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翻至路边排水沟内,造成父亲死亡,母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也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