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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交往生怨恨 故意伤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8 13:04:22


    因同学交往摩擦而久生怨恨,当摩擦再次发生时,在校初中学生杨某用水果刀将对方龚某刺成重伤。日前,县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被害人龚某同为新安某初中学生,因交往之间多有摩擦发生,杨某因受欺生怨,便购置水果刀一把以备防欺,2013年4月19日下午,龚某再次伙同另外两名同学对杨某殴打时,杨某返回教室拿出水果刀将龚某肚子戳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事发后,杨某的家人与受害人龚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龚某20万元,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作案时己满14周岁,未满18,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本着对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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