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赖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体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对既有的法院系统进行如下三方面的改革。其一,司法区域同行政区划相对分离,以杜绝同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的不必要的干扰。其二,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不由地方直接保障,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长期以来“将自家后院托付给地方行政机关”的困惑。其三,法院的领导人员、法官由上级法院产生,由同级人大负责监督,以将司法权的运行真正还原到一个合法、合理的制度框架之下,从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