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县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的法官到磁涧镇前洼村大窑院组,深入农家小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年,光某分两次向原告田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张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后来光某去世,田某要款无着,将张某告上了法庭。12月16日,案件转到审判庭后,审判庭人员审查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8日,受立该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孔琳考虑到该村比较偏僻,交通不便、为方便群众诉讼,减轻法事人讼累,尽快解决纠纷,决定到该村巡回审判。
审判员将被告张某通知到原告家中,询问了当时借款担保的情况,双方对借款担保的数额、利息等事实均无异议。审判长告知双方,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当即开庭,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的限制,也不受法庭调查、辩论顺序限制,程序可适当简化,但会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当事人都表示同意当即开庭。一场本该在法院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在农家小院展开。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都为法庭刚接到案件两天就到他们家中开庭审理案件的作法表示由衷的感谢。旁听的群众也为法院让当事人少跑腿,不误农活少花钱的作法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