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下午,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一笔执行款5万元送交给了申请执行人樊某的手中。
据悉:申请执行人樊某2006年12月到该县某冶金公司上班,并于2007年7月1日在其上班公司办理了工伤保险。2009年4月13日20时左右,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应列入工伤。但该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为樊某申报工伤待遇,致使伤残待遇申报过期,2010年6月22日,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樊某相关工伤保险费用依法应当由樊某单位支付。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7日一审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樊某各项损失费用337399.86元【(2012)新民初字第117号】。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向洛阳市中院提出上诉,2013年6月3日经洛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2013)洛民终字第668号】。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该公司却拒不执行,无奈樊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法院执行局多次传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可雷某均以种种理由回避,执行人员又到该公司找人,该公司己停产(该企业系小型私人公司),为了使申请人早日拿到补偿,执行局工作人员又多次奔波找到雷某的家中,于2013年11月份找到雷某儿子,执行人员给其说明原因,讲明相关政策和利害关系,最终其儿子同意分期支付该执行款,并当面支付了2万元,2014年1月5日,第二笔3万元也转交过来。至此,5万元的执行款交到了樊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