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马某,11岁时父母离异,随母生活,13岁弃学社会游荡,14岁抢劫、强奸,获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释放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又连续实施5次抢劫,被新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马某生于1995年9月,河南省孟州市人,现住新安县,2010年,14岁的马某就因抢劫罪和强奸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同年4-6月,马某先后五次持刀对落单的女士实施抢劫,劫取手提包5个、手机5部,现金2630.2,总价值4974.2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拦路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抢劫5起,属于多次抢劫,且有前科,理应从重判处,但念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