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林庄村63岁的师某,2008年9月到本村郑某家送药,被郑某家狗咬伤,当时在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900余元,由于郑某家不管不问,师某多次找村、镇反映,要求讨个公道,因双方说法不一,村、镇均无法作出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师某于2014年1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双方各持观点,证据也不够充分,分歧较大,考虑时效性和权益保护等问题,县法院民一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150元。至此,被狗咬过5年后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