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给你们添麻烦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7月10日上午,握手言和的洛阳某科技公司代理人高某与该厂原职工仝某,共同向成功调解案件的陪审员表达了感激之情。
仝某于2011年7月10日到洛阳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仝某在到该公司上班前曾在外地某厂工作,认为转移社会保险手续麻烦,便向公司提出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了一份“公司将社会保险金含在仝某的工资里发放”的协议,2012年6月仝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仝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公司全部结清,并在仝某住院期间向其发放了生活费。2012年11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仝某到其它地方工作。2014年3月仝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经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仝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于2014年6月28日将仝某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新安县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合议庭受理此案后,根据案情及查清的事实,人民陪审员朱社子利用其社会法官的双重身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劝导,分析利弊,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向仝某一次性补偿37000元,并于7月10日兑付了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