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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未约定婚内财产AA制的不能补偿

发布时间:2014-08-26 11:03:04


    华先生与梁小姐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梁小姐生育一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经华先生动员,梁小姐辞职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华先生承担起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

  2002年之后,华先生因经常在外跑业务老是不着家,外面开始有风言风语传到梁小姐这里,说他与别的女子有染。梁小姐质问华先生,华先生否认,夫妻俩因此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5月,华先生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丈夫的决绝,梁小姐也无能为力,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放弃了工作,要求华先生给予其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每年1万元的家务补偿。对此,华先生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些年来自己已把所有收入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贡献。

  那么,梁小姐要求的家务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满足呢?

  点评: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本案中,梁小姐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华先生与梁小姐并未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华先生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梁小姐要求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元红    

文章出处: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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