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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法院人民观审团参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4-09-24 10:41:21


    9月23日上午,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7位人民观审团成员参加了案件观审。

     蔡某某,系新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会计。蔡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8月8日代表公司分别向庄某某、寇某某借款20万、60万元,约定期到2012年2月28日,利息5分,从2012年3月直至还款之日至,按同期银行利率4倍计算。由于借款经手人蔡某某于2012年1月死亡,故庄某某、寇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将蔡某某的公司及法人赵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公司拒不认定借条上边法人的签名及公司印章,后经鉴定机构确认签名与印章与均于公司法人签名、基准印章不符,故引发纠纷。

    庭审前,县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了15名观审团成员,经过与观审团成员沟通,最后确定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教师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7人组成的人民观审团,并向观审团成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使观审团成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

    庭审结束后,人民观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建议法庭找蔡某某借款时随身司机了解情况,法庭采纳了观审团的意见,并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

    县法院通过推行人民观审观观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既使参与人员受到教育启发,又较好地促进了司法公开、透明。

责任编辑:李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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