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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民二庭成功化解一批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4-09-29 17:55:27


    2014年元月份,新安县47名人员分别作为原告将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民二庭受理案件后,被告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答辩要求驳回47人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了解,事因1973年,按照当时国家计划经济的体制,新安县磁涧公社革命委员会兴办磷肥厂,并招录了100余名职工。1975年该厂被收编为县办国营企业。1979年秋冬县革命委员会把该厂撤并,对职工进行分流,部分职工未作安排处理。47人以其进厂是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属县劳动局经办的在编国营职工,而现无法享受国家在编职工待遇及福利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但因时间久远,47人的劳动档案资料未能找到,无法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47人认为原磷肥厂已不存在,但是由于县革命委员会收编造成,根据县政府机构调整,47人应归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47人因此多次上访、信访,造成一定得社会影响。2013年12月30日,47人向新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劳动关系,新安县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47人故向新安法院起诉。

    经审查后,民二庭法官认为这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虽然起诉,但根据事实情况,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0年5月才成立,与47名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了。但起诉的47人均已年届5、60岁,现在起诉到法院,就是希望法院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的问题,这让法庭感到两难,如何在法律范围内给予他们帮助,让这些人安度晚年有生活保障,成为了办案法官的心头事。

    办案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磷肥厂原先的领导比较清楚案情,但因时间已过去太久,有的知情人已经去世,经过多方打听,还有两个人还在,但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合议庭驱车百里地,分别找到了他们,落实了当时磷肥厂招工的具体情况,但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招录人员名字他们也说不太清了。随后又来到劳动局和档案局,查询当时的招工记录,但是经过翻阅大量档案,只找到了磷肥厂当年花名册的一页封皮。

无奈,证据仍然存在缺失。但考虑到时历史原因,责任不在原、被告身上,法庭想通过协商,看能否解决这47起案件。随后,在院领导的安排下,合议庭组织47名原告以及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局、社保中心、信访局和相关人员,在一起讨论解决的办法。法庭分别向各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听取其意见,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向47人解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探讨如何落实,并同时向其告知诉讼风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次协调,47人均向法庭申请撤诉。原告李建国说:“通过法庭的释法,了解到我们这种情况不适于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而且法院给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都看在眼里,非常感谢你们。随后我们会按照政策、按照法律办事,不再上访了。走了这么多单位,我们觉得你们都很好,跟过去不一样了,走到哪里都很热情,也给我们出力办事,事情办成办不成,我们都感激。”

    对待这47起劳动争议案,民二庭的法官们没有草率下判,而是认真细致调查了解,耐心细致地做每个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得到了较好化解,既减缓了信访的压力,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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