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打闹,将其他同学撞倒受伤,学生及所在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月6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大部分赔偿款已经履行到位。
2013年10月29日上午,在由老师带队在操场上排练时,王某某因与同学董某某发生口角将董某某推到,董某某倒地时撞倒在其后面的段某某并压在其身上,致段某某受伤,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干骨折,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段某某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与学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及参与打闹的学生告到了法院,认为王某某、董某某因打闹致人受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董某某认为老师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应由导致侵害发生的王某某、董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董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发生打闹,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根据其过错成都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由王某某承担70%,董某某承担10%和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