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新安县法院办公楼前鞭炮声声震耳,伴着徐徐飘逸的硝烟,一中年妇女手持锦旗要当面向民一庭承办法官张振辉等人致谢。
女子马某今年33岁,河南省义马市人,现家住新安县新城畛河大道北江庄村。2010年2月,她在新安县城关镇某商店处购买可充电式手电筒一个。同年7月19日晚,在充电时,刚一插入电源,即发生爆炸事件,当时她右手血肉模糊,邻居急忙将其送往新安县中医院处理后,又转入洛阳东方医院救治。经诊断右手掌毁损伤伴软组织异物、右手1-4掌骨骨折等,住院37天。后又做三次手术。2011年元月28日,经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马某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马其将生产厂家深圳市某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其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承担不利后果,且对是否是该产品爆炸残片引起以及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后果提出质疑。为了使受害人及早得到应有的赔偿,新安法院积极协助原、被告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几番周折,终于找到郑州某科技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法官并专车将原告和爆炸品送至该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出具的报告,该手电筒爆炸原因为其电容器内部发生短路所致,且原告右手所受伤害确系爆炸所致,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作为生产者并未否定本案所涉及的手电筒非本公司生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操作不当,其举证证明生产的其他产品是合格产品并不足以免除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4日,新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各种费用共计306863.74元。5月23日,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洛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决。
近日,新安法院将赔偿款送至马某,冶愈出院后的马某立即赶到法院,于是出现了上述致谢的一慕,马某紧握法官们的手,诉说着法官办案中曲折的经历,眼眶里涌出了激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