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要安全是广大人民的呼声,人们在吃出了“毒豆芽”及“毒猪肉”之后都不知道该吃什么放心了,在此类打击风声稍进入一段落后,却又有毒“烧鸡、板鸭”出现在市场上,人们都不知道该吃什么好了。12月12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在平顶山市一租赁房内以每袋6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6包精制盐煮制烧鸡、板鸭。2014年7月29日,平顶山市盐业局市区分局稽查中队工作人员在吴某经营的位于新华路北头的熟食加工点查获吴某购买并用于生产煮制烧鸡、板鸭所使用的高级精制盐5包共0.245吨及板鸭、煮熟依汤料。经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吴某使用的高级精制盐为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要求的不含碘盐;吴某生产的成品板鸭含量亚硝酸盐(以NaNo2计)6mg/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含碘的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吴某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