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去本村村委楼上缴纳电费,下楼时在楼梯口不慎摔倒,王某认为村委楼梯破旧,电工张某某不应在楼上收费,要求村委会及张某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身责任较大,村委对楼梯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判决村委会承担王某20%的损失。村委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在2013年6月的一天上午,当天电工张某某在村委喇叭上吆喝,叫村民到村委楼上交电费,王某听到广播去交电费,当王某交完电费下楼梯时,由于村委的楼房已经投入使用二十多年,平时没有人维护,楼梯设计台阶上下距离大,台阶表面磨损严重,加上原告年纪较大,不够小心,快到楼梯口时王某摔倒在地。当时在场的几名村民赶紧将王某扶起来并通知王某家人,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在中牟县城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王某出院后,认为不是电工在楼上收费,自己也不会上楼,村委的楼梯如果维护的好,自己也不会摔倒。要求电工和村委赔偿医疗费。而电工认为自己管几个村庄,在村委办公楼收费可以让村民不用再跑路去电管所缴费,是在办好事,方便群众,如果王某上来不便,自己可以下楼去收钱,并且村委同意自己在楼上收费。村委认是王某自己不小心摔倒,况且虽然村委让电工在村委楼上收电费,但电工不归村委管。协商不成,王某将村委及电工张某某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王某的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并且需后续治疗。事发后,法院工作人员去勘验现场时村委原来的上下二楼的楼梯已经废弃不用,改成钢混结构踏板楼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受伤时村委楼房上下二楼的楼梯自投入使用已经二十余年,日常缺乏管理,台阶表面许多地方已经剥落,年久失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村委作为楼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人身安全负有谨慎义务,其在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根据本案案情,村委会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村委会允许张某某在楼上收取电费,张某某不是楼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义务人,王某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判决村民委员会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治疗费共计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