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2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菜市街北口买早餐时,与被害人王某某争买肉盒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魏某某致王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因嫌犯故意伤害罪,近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6月16日8时许,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菜市街北口,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争买肉盒发生纠纷,继而打架,魏某某致王某某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情况属于轻伤。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魏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得到王某某的谅解。
长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得到王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