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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作证据 证据不足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4-12-22 10:24:22


    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供,这种证据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会予采纳?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录音证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徐某从事猪饲料销售生意,施某在从事生猪养殖业,2013年施某在徐某处赊购饲料,10月经结算,施某共欠徐某货款5万元,并向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施某还款1万元,余款四万元未予归还,徐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施某提出自己在2013年10月已经将5万元全部还清,并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录音证据,既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次取得该份录音的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施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提供的录音不具有连续性且不能准确的记载所涉案款偿还过程、时间及地点。并且除录音证据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某偿还原告徐某货款4万元。

责任编辑:陈元红    

文章出处: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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