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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仁义在,棍棒相向又何必

  发布时间:2014-12-22 10:30:44


    因合伙事宜没有谈拢,王某与吴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吴某将王某打伤。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800元。

  2014年5月3日,王某与吴某商谈车辆运输合伙事宜,因分歧较大,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吴某先是手持木棍击打王某背部两下,被王某夺下木棍后,吴某又对王某面部猛击两拳,致王某面部出血。王某随即被家人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上牙齿脱落等。

  王某起诉吴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1581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与吴某商谈合伙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相互撕打,互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撕打中吴某致王某受伤住院,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经审核,王某损失46857元。遂判决由吴某承担其中的70%即32800元。宣判后,双方均后悔不止,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周洁    

文章出处: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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