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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亡故债难销 妻子被判还借款

  发布时间:2009-04-15 10:09:06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袁某21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马某之夫刘某为家庭生计经营商店,从2001年至2005年先后二次借原告袁某共21000元,约定利息为7厘,并出据借条,今年年初刘某因病亡故。袁某讨帐无望,将刘某之妻马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刘某为家庭生计,向原告借款形成的债务,系刘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刘某死亡,被告马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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