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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开征集意见为疑难案件裁决提供参考

  发布时间:2015-04-13 16:59:45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院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近日,新安县法院通过发布微博、微信和举办沙龙等形式,对一些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向社会群众、法律专业人士公开征询意见为案件裁决提供参考。

    如:4月10日,新安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县政府作为原告起诉机动车肇事无名尸赔偿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唇枪舌剑,辩论激烈。

    原告称,2013年5月26日19时左右,杨某驾驶小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69KM+640M处与无名女性行人步行过公路发生相撞后,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躺在公路中央的无名女性发生碾轧后驶离,经后又有乔某驾驶的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又与该无名女性碾轧后拖行,此事故造成该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和乔某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经过排查、通告一年多均暂时没能找到该无名女性家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新安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了“新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由于该机构尚未完善,该领导小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故由其设立部门作为法人主体,为了该事故早日定纷止争,同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新安县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向本次事故的责任人行使求偿权,以便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的维护,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相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剩余损失216939.6元由各被告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一是新安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是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没有查明死者身份,按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缺乏依据,四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适用。

    无名尸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给法院审判带来困扰。故新安法院采取此发布微博、微信和举办沙龙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深入调研,为案件的合理公正裁决提供有效的法理支持,取得良好效果。

    新安法院在以后处理类似的疑难案件中,将推广此方式,通过公开发布征集意见,邀请广大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专业人士对案件的处理发表看法,参加讨论,为法官裁决提供参考,增强法院裁决案件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开公正性。

责任编辑: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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