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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钱财煞费心 恶意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4-13 17:06:14


    新安县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因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被依法驳回。

    原告为洛阳市某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亮,于2014年12月份向新安法院起诉洛阳某华合金铝有限公司非法占有自己遗失的一份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其返还票据利益。

    新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由案外人某公司作为背书人向原告背书上述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由洛阳银行承兑。但原告法代表人张X亮将该汇票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出借给洛阳某家居文化公司,时间为五个月,该文化公司以每月按15%的利率支息给原告张X亮的女儿账户里。在原告其女儿收到该家居文化公司三个利息后,该公司因涉溓非法集资,被依法取缔。然而原告以该汇票丢失为由,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经查明,该汇票在洛阳某华合金铝有限公司手中,故原告向新安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合金铝公司返还票据利益。然而被告该合金铝公司言称:由于生意往来,前手洛阳某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己于2014年5月22日将该承兑汇票支付给他们合金铝公司,并且出据了原告向前手(洛阳某家居文化公司)间的借款合同、承诺涵、借据和还款计划书等,他们的说法也得到了该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实。自己从前手该洛阳某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处取得这份银行承兑汇票,合法、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新安法院认为:原告自己将该承兑汇票转借后,却以该份汇票不慎丢失为由,并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被告申报票据权利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终结了该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后,原告又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由向该院起诉,显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实属恶意诉讼。故新安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原告不服河南省新安县法院判决结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经开庭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陈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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