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战国故意杀人一案,2015年3月9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战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战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剑非、尚学文、助理审判员宋红霞、闫顺利依法组成合议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永清、刘吉强、关艳霞、王丹丹出庭履行职务,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阳、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景发出庭为上诉人叶战国辩护。根据检察员和辩护人的申请,法庭通知了证人马恩团、赵社卷、赵武灿,鉴定人王晓卿,专家证人莫耀南,侦查人员范志超出庭作证。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整个庭审过程依法规范,举证质证层次分明,法庭辩论精彩激烈,
一审查明:被告人叶战国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期间向被害人马恩甫(殁年49岁)借款二十余万元,后无力偿还时,将该承包工程项目委托马恩甫等人全面负责,自己不再参与。2013年初,马恩甫等人结完工程款后,叶战国对工程款分配处理不满,从而与马恩甫产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夜晚,叶战国驾车来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马恩甫家欲索要工程款。叶战国推开马恩甫家虚掩的大门进入客厅,等候三个多小时后发现马恩甫一家在西屋瓦房内睡觉,遂从马恩甫家客厅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进入西屋瓦房卧室内,用水果刀架在熟睡的马恩甫脖子上。马恩甫惊醒后和叶战国发生打斗,叶战国持刀将马恩甫嘴唇、胸部、上肢等身体多处刺伤,致马恩甫倒地后死亡。之后,叶战国驾车挟持马恩甫的妻子王雅玲(殁年35岁)、女儿马怡冉(殁年5岁)至偃师市大口乡后周村马恩甫四姨宫苗卿家寻找值钱物品未果,又驾车将被害人王雅玲、马怡冉挟持至宜阳县樊村镇老庄村的宜阳县丰源煤业公司招牌附近的一片玉米地中,将王雅玲、马怡冉杀害并掩埋于玉米地中。2014年8月27日8时许,叶战国在洛宁县福宁大道福宁御府工地上被警方抓获。
本案中,法庭通知侦查员、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共6人出庭作证,并围绕案发前因、致死马恩甫的原因及定性、是否适用死刑作为审理重点,充分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二审突出重点、强化庭审功能等规定,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积极意义。
庭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诉讼权利告知书,当庭再次释明诉讼权利,庭审中不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让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出庭时着便装受审,不穿马甲、不剃光头,在保障庭审安全的前提下,被告人不带戒具,较好地落实了河南高院“去犯罪化标签”规定的要求,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