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担保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在争议房产上设立的抵押物权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王某的丈夫焦某未征得其同意,以夫妻共同住房一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008年6月担保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要求将抵押房产变现还帐,原告王某此时方知丈夫将共有房产抵押,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家庭名义出资购买房产,虽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不影响另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主张物权权利。本案争议房产虽登记在焦某一人名下,但原告王某亦为共有人。在共有房产上设立抵押,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因此原告王某以共有人身份主张抵押无效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