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四人合伙盗窃作案,逃跑时一人坠车身亡,三同伙被判赔偿。
赵二系新安县西部大山深处一农民。2007年12月份一天夜里,赵二同邻村的李令、王志、刘民一同乘坐李令驾驶的三轮车到事先踩好点的渑池县洪阳乡某村盗窃打麦机,得手后返回途中,引起一辆路过的面包车上人员怀疑,喝令让赵二等人停车,李令顿了一下车后加速油门逃跑,赵二提议跳车走人,王志阻止不让跳,后赵二离车落地。由于车速过快,打麦机在车上剧烈晃动,王志和刘民遂将打麦机从车内推下落路上。次日早晨,赵二被人发现躺在路上,遂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等,经过治疗后遗留认知和思维能力丧失,呈植物状态,正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2008年7月24日赵二因脑外伤死亡。期间共花医疗费88860.12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二与李令、王志、刘民四人合谋盗窃他人打麦机,系违法行为,并且经相关部门做过相应处理。在盗窃得逞返回途中,李令等人在被他人发现后,仍执迷不悟,开车逃跑。赵二为躲避追捕,在明知车辆高速行驶存在危险情况下提出跳车,并落地致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赵二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李令、王志、刘民在应当预见到孙离车落地有可能致伤情况下,不及时告知其家人,也不积极施行救护义务,导致孙保山在严重摔伤后,不能及时得到抢救治疗,而后导致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三被告应对赵二死亡的损失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判令李令、王志、刘民各赔偿赵二家人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